400-192-7512
时间:2022-09-05 点击量: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0日石油安全规定,区住建局执法人员在秀洲大道路口巡查时, 发现嘉兴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未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合格证,擅自从事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经进一步调查石油安全规定,该公司配送员驾驶电瓶三轮车在运输瓶装燃气,车上装有15公斤燃气气瓶18个,其中15个满瓶石油安全规定,3个空瓶;50公斤满瓶燃气气瓶1个。《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均明确液化石油气(编号21053)为危险化学品。
lol下注
违法事实
lol下注嘉兴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员工开展瓶装燃气配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石油安全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指南(试行)》(浙建城发〔2021〕38号)的规定“4.0.4 燃气管理部门应向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配送人员发放瓶装燃气销售服务证。驾驶人员应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驾驶资质和瓶装燃气销售服务证。”以及《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瓶装燃气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决定对嘉兴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法律法规
lol下注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瓶装燃气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指南(试行)》(浙建城发〔2021〕38号)规定,驾驶人员应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驾驶资质和瓶装燃气销售服务证。从事燃气配送、销售需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不得无证配送、销售,配送车辆运输气瓶应符合配送时不应超过8个15KG的气瓶,液化石油气运输总量不应超过120KG。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将被责令整改石油安全规定,并接受相应处罚。